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标的是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义务:第一,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场所、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和为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人应当亲为保管行为,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期间,有偿保管的,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或故意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履行危险通知义务。保管物因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司法保全、申请抵押或自然原因有可能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第四,返还保管物。有偿保管或保管产生必要费用的,寄存人未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的义务:第一,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给付保管费。第二,不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产生必要费用的,寄存人需给付必要的费用。第三,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采取措施的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赔偿。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储存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储存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保管人的义务:第一,填发仓单。第二,接受和验收存货。第三,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存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危险通知、催告。仓储物出现危险情况或发现有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仓储物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因紧急情况,保管人可以自行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告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五,返还保管物。
存货人的义务:第一,交付仓储物。第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存货人负担。第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否则,保管人可以留置货物。第四,提取仓储物。逾期提取的,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少仓储费。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办理受托事务。这是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行纪人办理行纪业务时,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行为,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义务: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并将交易结果转给委托人。行纪人不将交易利益转移给委托人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的价格买进的,无需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三,妥善保管和处置委托物。
委托人的义务:第一,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可以留置,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及时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不及时受领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标的是行为,表现为报告定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居间人是中介人,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只有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给付报酬。
居间人的义务: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的义务。第二,忠实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第一,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必支付报酬。第二,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