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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网页版登录: 合同法分则(7)时间:2019-11-25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照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而委托人则应对受托人所行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第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可以是特别委托,也可以是概况委托。第五,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六,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既可以要式,也可以不要式。 受托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要求,忠实办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联系委托人的,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且事后及时报告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二,报告义务。受托人应该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第三,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须交付委托人。第四,损害赔偿。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规则于受托人的事由外,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第一,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第二,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第三,承担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四,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的,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委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与代理的区别:第一,代理属于对外关系,代理人一定要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对外就不成为代理。委托属于对内关系,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也可能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才会出现代理。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委托行为既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第三,委托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代理还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合同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上一篇合同法分则(8)下一篇合同法分则(6) 技术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