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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网页版登录: 合同法分则(4)时间:2019-08-22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合作性,需要合同当事人较长时间的通力合作。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一、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发包人接受勘察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勘察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发包人接受设计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人接受施工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一个总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分别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接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