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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网页版登录: 担保法(3)时间:2018-11-20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定金担保只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而存在,消灭而消灭。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定金担保可以用金钱,也可以用替代物。 依定金设定的目的不同,定金可以分为五类: 1、订约(立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 2、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此种定金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二是唯成约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的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关系。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 4、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 5、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也可以是解约、违约定金兼具的一种证据功能。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主要内容包括定金数额、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种类等。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定金效力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具有以下法定效力: 1、证约效力,即证明主合同关系的存在。 2、预先给付效力。可以抵作价款。 3、担保效力。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