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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网页版登录: 担保法(2)时间:2018-10-24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之债是主债务的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无效,责保证之债也无效。保证的范围原则上以主债务为限,不得超出主债务范围。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视为成立新债务,原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主债务变更会影响保证责任范围。主要有:(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具有无偿性。有的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也可能允诺给主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一定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能影响保证的无偿性。在保证之债中只有保证人一方负担义务即负有保证债务,而债权人一方原则上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有:(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一般可在合同中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